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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方式应分清

来源:爱游戏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21 01:02:10

  在劳动争议实务中,经常见到这样一种案件:在企业变更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接受时,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主张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裁决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查明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依法驳回劳动者的请求,相当于劳动者“白忙活”了一场,甚至还会影响到其他劳动权利的维护。

  出现这类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劳动者将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混淆。对于这两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关系双方都应引起重视。

  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主要是指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出现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等。此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劳动者被迫辞职”)。

  但要注意,在上述情形下,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外,其他情形下劳动者“被迫辞职”也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给企业,并在解除通知中明确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或送达程序,则可能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其他理由(比如“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可能没办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遭遇企业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除前述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救济途径外,还有别的的救济手段。比如,当企业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或举报,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人社部门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实践中也存在劳动者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等等。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同法律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一样,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同样要作出明确的解除行为,并履行通知和送达手续。

  当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描述的情形,用人单位却不能解除劳动劳动合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相应的救济手段。比如,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是一种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一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允许超出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当月支付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用人单位单方面无法律依据或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合同,比如存在违法调岗调薪、变更工作地点和上班时间等情形时,劳动者可先提出“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或诉求,不要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劳动者也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双方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对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也可能早有约定。当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依法或依约变更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配合,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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