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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风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及公平问题

来源:爱游戏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17 18:18:08

  委托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或者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双方协商选择以风险代理的方式并签订风险委托代理合同,这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一旦委托人获得胜诉或者达到了理想的结果,尤其是在律师付出工作量不大的情况下,委托人面对即将要按约定应当支付的高于一般收费数额数倍的律师服务报酬,有一些委托人总是以“鸡蛋里挑骨头”的精神挑剔合同内容,以达到最好能够降低支付报酬的目的。前不久《上海法治报》上登载的一则律师风险代理纠纷案例,就颇能说明些问题。

  该案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21年2月,湖南省浏阳某建材租赁部的负责人周先生在向客户追讨近23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时,委托湖南某一律师所事务所向客户追索租金、赔偿款、违约金、税费等,并授予承办律师特别代理权限,双方签订了风险《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后,该律师所指派聂姓律师代理该案,并垫付了3.5万元的诉讼费用。结果,在开庭审理前某建材租赁部却自行与被告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律所得知该情况后,就支付律师代理费用问题与委托人某建材租赁部进行协商,但某建材租赁部只同意支付律师事务所垫付的诉讼费用,拒绝按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用。无奈之下,该律师事务所将某建材租赁部诉讼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3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被告一定要经过原告同意作为行使相应民事诉讼权利的条款,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本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该条款无效。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别的部分效力的,别的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除了经原告同意被告才能和对方调解、撤诉等行使诉讼权利外,别的部分仍然有效。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考虑双方在代理合同中的约定、被告的获益情况、原告在代理案件中的付出等因素,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0元。某律师事务所上诉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参见《上海法治报》2022年1月17日)

  笔者以为,该案件无论是从《委托代理合同》的订立以及原告的起诉诉求和法院的判决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首先,《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被告撤诉以及调解一定要经过原告同意的条款,当然是无效的。因为诉讼的权利——行使还是不行使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何人无权决定,放弃也是可反悔的。这一点我们从《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的约定以及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无效的规定(第17条)中即可明确得出上述结论来。但是,在《委托代理合同》还是能进行变通规定的,例如,可以约定:如果委托人撤诉、或者和对方调解或者和解的,视为受托人完成了代理义务,按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能够获得的最高额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这样,即没有限制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律所也仍旧能得到该得到的报酬。但是,作者觉得最好还是在合同约定最高额基础上减少一部分报酬为宜,因为毕竟没有经过诉讼,也确实减少了律师代理的工作量。譬如。能这样约定:委托人撤诉或者经过和解或者调解的,仍然按实际得到赔偿金额的30%支付代理费,不足10万元的(最高额的70%或者80%)按10万元计算支付。这样双方约定既没有限制委托人的权利,也比约定的整个代理过程结束后后能够得到的最高额代理费有所减少,没有很好的方法不认定这是一个公平合理的约定。

  其次,原告律师的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请求也是有问题的。从实际上来说,该《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目的已经实现,也可以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合同中都有写明和解、调解以及撤诉为履行完毕)。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写名在啥状况下为合同履行完毕,也仍旧能认为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既然履行完毕了,就没有再解除合同的余地。换言之,你提出解除合同,就是认为没有履行完毕,没有付出按合同约定的应当付出的工作量,这自然就给裁判者减少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留下了口实或者说理由。

  第三,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且仅判决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31万余元中的8万元是明显不当的。前已述及,尽管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其解除的前提已经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当然不该再判决解除合同。再者,判决仅支付8万元,仅是合同约定数额的四分之一稍多一点,这也是不对的。按《委托代理合同》涉及到的230万元,即使是非风险代理,也仍然需要8万元左右的代理费用。更重要的是,风险代理是根据最后委托人得到的最后结果来说话的,而不是根据工作量大小来计算报酬的。既然是委托人愿意以调解的方式与对方结束纷争,当然是实现了此次提起诉讼或少说委托律师的目的,这和律师的代理是有直接关系的。笔者揣测,法院所以判决8万元,是从非风险代理角度来衡量的,认为比一般非风险代理少了不少工作量(没有通过诉讼完结),这对律师来说也算比较划算了。但是,法官就没有反过来想问题,倘若律师最终诉讼到底,花费了极大的工作量,但委托人仍然分文没有正真获得,或者得到的极少(律所自然得不到或者得到极少),律所能否以自己工作量很大,按非风险代理要收10多万元的费用,并以此为由请求委托人按非风险代理给予报酬,法院可以此判决支持律所的请求吗?显然是不能的。同样道理,又有什么理由要支持对方呢?说不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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