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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 安杰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简报 · 商事仲裁专刊(2019年8月刊)

来源:爱游戏下载    发布时间:2024-02-27 04:42:52

  原标题:安杰视点 安杰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简报 · 商事仲裁专刊(2019年8月刊)

  2019年7月15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版仲裁规则)。2019版仲裁规则于2019年9月1日施行。

  2019版仲裁规则实行新收费标准,将仲裁费用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同时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员报酬以小时费率计算。新收费标准提高最低收费,并规定收费的封顶金额。2019版仲裁规则贴近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有助于提高仲裁员办案质量。

  2019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方案》)。《方案》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方案》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仲裁中申请和执行临时措施。

  2019年8月7日,中国、美国、印度、韩国等46个国家作为首批缔约国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定,通过调解方式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在缔约国执行。

  《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推广调解在跨境商事纠纷中的应用。

  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通过《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该公约保证缔约国的法院判决可在缔约国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旨在增加民商事判决在全世界内获得执行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

  2019年7月17日,巴布亚新几内亚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160个缔约国。

  2019年7月1日,瑞士商会仲裁院修订的《瑞士调解规则》生效。修订后的《规则》体现使用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国际趋势。

  【中文摘要】近年来,商事仲裁程序日益复杂,这导致仲裁费用不断攀升。仲裁渐渐被认为是一种昂贵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仲裁程序中,在处理案件的实体争议事项之外,仲裁庭还需要处理仲裁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文向读者介绍仲裁费用分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中国实践,介绍仲裁庭在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时的考量因素。

  当今,大量的消费者协议采用电子格式合同的形式。面对电子设备屏幕中冗长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往往无法注意到其中的仲裁条款。同时,采取仲裁解决争议,可能会产生高额的仲裁费,仲裁费甚至远超消费者可能主张的争议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规定提供方在格式条款中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在此情况下,消费者通常会以电子格式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符合公平原则,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消费者也提出了以上主张。但是,法院却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被申请人,即协议的提供者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申请人注意案涉仲裁条款,同时认定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

  本案的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共享自行车”业务的用户。双方通过OFO共享自行车手机APP缔结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用户服务协议》,其中约定用户与OFO共享自行车平台服务相关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人认为上述仲裁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对涉案仲裁条款进行显著标明;同时,涉案仲裁条款加重了申请人的维权成本,为争取相关租赁费或押金权益,却需先行支付高达数千元的仲裁费,所需成本过高,显然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因此该条款实质上不公平,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被申请人认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平等适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限制申请人的权利或加重其责任,并且仲裁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并不会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被申请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用户需要注意“争议解决条款”,并且申请人在持续使用OFO共享自行车的过程中,多次注册使用、交纳、退回押金,均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不存在不了解协议内容的情况。

  法院认为申请人作为一名经常使用OFO共享自行车的消费者,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用户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多次注册成为OFO共享自行车的用户,并向被申请人支付租车押金,足以证明其对《用户服务协议》的内容无异议。

  被申请人已对涉案仲裁条款进行显著标明,《用户服务协议》的审慎阅读条款提示用户审慎阅读、充分理解争议解决条款,并加下划线显示。

  法院进一步明确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劣。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申请人提出仲裁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用,及维权成本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问题,并非约定仲裁管辖所导致的结果。因而,案涉仲裁条款并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加大对消费的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在比较法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可能被认定为仅约束经营者,而不约束消费者。若该仲裁条款是格式条款,政策上可能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这与本案中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思路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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